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2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博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691元,及其中新臺幣531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8,736元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