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6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113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