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459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
上開聲明補繳
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
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36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