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45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劉書瑋
蘇偉譽
被 告 黃羿喬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給付電話費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
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7日裁定,限令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4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