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460號
上 訴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信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依
上開聲明補繳
裁判費。
如未補正上開事項,
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