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1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賴文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