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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5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73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朱緒睿
被      告  林容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經查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商品交付書、繳款紀錄影本等件,原告依據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僅以聲明異議狀泛稱本件債務尚有爭執,並未能明確說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爭執,復未提出上開分期付款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酌,又被告除以前詞置辯外,其後而未到庭為進一步之答辯,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