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573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㈠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
暨商品交付書、繳款紀錄影本等件,原告依據分期付款申購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被告僅以聲明
異議狀泛稱
本件債務尚有爭執,並未能明確說明本件債務究有何爭執,復未提出
上開分期付款債務有何不成立或消滅之事證供本院審酌,又被告除以前詞置辯外,其後而未到庭為進一步之答辯,自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被告敗訴部分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