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0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冠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