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1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家茹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315元,及其中①新臺幣13,721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
。②新臺幣3,628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3.63%計算之利息
。③新臺幣2,700元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