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63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34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
於法不合,得逕予
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