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64號
原 告 曾雅萍
被 告 盛橙國際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橙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茲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