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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7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5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永逸 
被      告  鄧珮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二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