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積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61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