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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7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5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芳瑋 

被      告  潘芃羽即潘志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413元,及其中新臺幣14,101元自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