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78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5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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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7,420×0.369=6,42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7,420-6,428=10,992
第2年折舊值 10,992×0.369=4,0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0,992-4,056=6,936
第3年折舊值 6,936×0.369×(9/12)=1,9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936-1,920=5,016
零件折舊後金額5,016元+工資與烤漆10,542元=15,5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