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周仕函
被 告 黃盛輝
被 告 談家妤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為計算本件遭毀損電桿之折舊金額,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
主文所載。原告並應於裁定送達後,儘速補陳本件電桿設置
期日證明文件、維修單據等資料,並按照
被告人數陳報
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