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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8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808號
上  訴  人  侯錦龍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1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其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