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凃福仁
林語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同條第2項有關
兩造爭執要點之判斷。
二、本院之判斷:
本件車禍事故之肇事原因應由被告負全部過失責任,有
系爭事故調查資料
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51頁),原告提出估價單
所載維修項目經核均與車損照片所示之毀損狀況相符,並無顯然不合理之處,故被告所辯
難認可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