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戚中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852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