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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86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岡霖 
            林俊龍 
被      告  張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11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期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