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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8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8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賴泉忠 
被      告  簡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606元,及自民國105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1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