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2/20-12/22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0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被      告  黃羿綾  


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