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927號
原 告 阮氏玉賢
被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黃伊君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2271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
諭知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