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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47號
原      告  筠澗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筠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卓思偉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之商業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主張其所設計之「茆森不動產網站」具有著作財產權,被告將原告設計完成之網站程式碼全數複製後,交與洞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另行使用原告所設計之網站程式碼製作「豐禾驗屋」網站,該網站之外觀、頁面設計、字型皆與原告設計之「茆森不動產網站」幾乎完全相同,侵害原告之著作權,原告因此著作權法第88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兩造所簽訂之茆森不動產網站報價單(下稱系爭網站報價單)之約定,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告雖稱:依照系爭網站報價單中網站服務租賃條款第17條之約定,兩造有關本服務所引起之爭議,雙方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系爭網站報價單第17條約定「…有關本服務所引起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等語(本院卷第38頁),顯見兩造僅係就法律所定專屬管轄以外之爭議,約定由本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對於原告所為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之主張,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已明定係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故不屬於兩造約定合意管轄之範疇,自無原告所稱約定由本院合意管轄之用。是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專屬管轄,本院無管轄權,茲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全部移送具有專屬管轄權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