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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2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29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江清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1項關於「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