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29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昀儒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該次
期日係以原
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99,187元作為
訴之聲明,
核與原告訴訟代理人於113年7月12日民事
準備書狀(一)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279,970元不符,有待釐清。為免影響
兩造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