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01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