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0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施志勳
被 告 戴均晏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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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 期間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