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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0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0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施志勳 


被      告  戴均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被告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924元
戴均晏

自民國113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