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12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