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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164號
原 告 林彥斈
被 告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李祐任
被 告 中環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采娥
訴訟代理人 黃進財
被 告 何桂楨
本件
因原告起訴書寫被告姓名錯誤,經本院職權查閱被告何桂楨
戶籍謄本
,未合法送達被告何桂楨,應
再開辯論
程序,茲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在本院第00法庭行
言詞辯論
程序,
當事人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