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2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