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240號
上列原告與
被告梁靜雯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
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廢棄。
理 由
一、
本院未及審酌原告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以被告梁靜雯於起訴狀死亡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爰依職權廢棄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