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號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張言澤、陳秋如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185元,及被告張言澤自民國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陳秋如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