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32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63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