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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3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林世峰  
被      告  江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47元,及自民國99年2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雷鈞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