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3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嫺  

被      告  時詠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703元,及其中新臺幣25,798元部分 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4,07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5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