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中小字第333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被告於113年9月2日即將戶籍遷至雲林縣○○市○○路00號(即雲林○○○○○○○○),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表1份在卷
可憑,故該次審理
期日送達程序不合法,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被告以
公示送達為之),
爰裁定如主文
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