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3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27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380×0.369=9,36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380-9,365=16,015
第2年折舊值 16,015×0.369=5,91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6,015-5,910=10,105
第3年折舊值 10,105×0.369=3,72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0,105-3,729=6,376
第4年折舊值 6,376×0.369=2,35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376-2,353=4,023
第5年折舊值 4,023×0.369=1,48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023-1,484=2,539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539-0=2,539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539-0=2,539
烤漆6,398元+鈑金5,340元+零件折舊後2,539元=14,2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