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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60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2333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