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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3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6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訴訟代理人  林奕勝  
被      告  陶道宏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0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由被告負擔新臺幣73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折舊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4,800×0.536×(9/12)=18,01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4,800-18,010=26,790 

本件金額計算式
(鈑金工資4,500元+零件折舊後26,790元)×被告過失比例70%=21,9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