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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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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3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338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陳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21,403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本院誤分為小額事件,揆諸前開說明,裁定再開辯論予以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