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390號
林奕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7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7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