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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41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賴啓忠  
被      告  彭海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05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