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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42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林揚軒  
被      告  王皖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零件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0×0.369=4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0-406=694
第2年折舊值    694×0.369=2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4-256=438
第3年折舊值    438×0.369=16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8-162=276
第4年折舊值    276×0.369=1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6-102=174
第5年折舊值    174×0.369=6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4-64=11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本件金額計算式
工資19,900元+零件折舊後110元=2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