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林揚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1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零件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100×0.369=4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100-406=694
第2年折舊值 694×0.369=2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694-256=438
第3年折舊值 438×0.369=16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38-162=276
第4年折舊值 276×0.369=10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76-102=174
第5年折舊值 174×0.369=6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74-64=110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110-0=110
工資19,900元+零件折舊後110元=20,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