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張盈晴
追加被告 楊雅華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9,338元,及被告塗睿苼即塗家慶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楊雅華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