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00號
原 告 張渙洲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6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