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6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收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