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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3 年度中小字第 35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57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邱慧玲  
            蕭淳陽  
被      告  李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