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0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靖雯
被 告 莊竹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宜臻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10,185元,及其中新臺幣8,980元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7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
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宜臻之遺產範圍內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1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