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61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美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332元,及其中新臺幣48,766元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